证券代码:920187 证券简称:通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8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
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到目前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情况,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项春潮、共同实际控制人项建武,拟提前履行《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中相关稳定股价承诺。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028)。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
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
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
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项建武 共同实际控制人 5,921,699 6.5448%
项春潮 实际控制人 9,601,455 10.6117%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
计划增持
股东 持 增持 增持 理价格 增持资
金额
名称 数量 方式 期间 区间 金来源
(元)
(股) (元)
项 建 不低于 不低于 集 中 竞 自增持计划 以 市 场 自 有 或
武 40,000 1,000,000 价 或 大 公告之日起 价 格 择 自 筹 资
宗交易 3 个月内(窗 机增持 金
口 期 不 交
易)
项 春 不低于 不低于 集 中 竞 自增持计划 以 市 场 自 有 或
潮 130,000 3,100,000 价 或 大 公告之日起 价 格 择 自 筹 资
宗交易 3 个月内(窗 机增持 金
口 期 不 交
易)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
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
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中披露相关情况。
的风险,如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方案披露的增持价
格,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
及时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二)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
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三) 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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