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6-044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618,279,314.24
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976,415.10 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16,861,826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06.75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799,999,925.50 元 , 扣 除 不 含 税 承 销 费 用 人 民 币
况已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204 号)。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公司本次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180,000 万元,具体投入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额 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1,249,279,677.00 1,249,279,677.00 69.40%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66,820,000.00 66,820,000.00 3.71%
补充流动资金 483,900,323.00 483,900,323.00 26.88%
合计 1,800,000,000.00 1,800,000,000.00 1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额为人民币 618,279,314.24 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金额为人
民币 618,279,314.2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需置换金额
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
支付中介机构
费用
合计 1,316,099,677.00 618,279,314.24 618,279,314.24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769,920.86 元(不含增值税),扣
除联席主承销商直接划扣承销费用 8,425,473.41 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
资金相关发行费用共计 3,344,447.45 元。截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976,415.10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976,415.10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
项目 需置换资金
税) 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 8,425,473.41 / /
审计、验资费 188,679.25 / /
律师费 2,000,000.00 800,000.00 800,00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
用
合计 11,769,920.86 976,415.10 976,415.10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合计为 619,255,729.34 元。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共计 619,255,729.34 元
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未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未超过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该事项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上海
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4700 号),认为:晶丰明源编制
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与
实际情况相符。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