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23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地址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华油惠博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地址的公告》(以下合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过半数董
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76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6,544,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31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7,366,5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436%。
票的股东共计 27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7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688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4,805,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35,88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96,72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63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35,97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96,8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6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1,87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2,70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44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5,86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6,70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50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4,85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5,69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48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4,87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5,70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49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7,86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8,6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53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6,83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7,66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51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21,73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82,56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0.344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69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95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13%;反对3,7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02%;弃权1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12,818,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 剡
______________
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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