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 晶合集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18: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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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晶合集成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与考核管理;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向董事会建议调
整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薪酬管理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
称为“内部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及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依据所任岗位的市场薪酬水平、职责重要性、任职者能力
及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系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工作考核结果发放的浮动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
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视
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如通讯、交
通、住宿等)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
公司薪酬管理部门基于审慎的原则,参照相关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进行预发放。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最终确定
年度绩效薪酬,并对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进行多退少补,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
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扣减相关责任人当年部分或全部绩效薪
酬,或对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进行追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为,或因
  其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或所在地区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或所在地区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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