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18:12: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531       证券简称:日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
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65,593,93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 1,196,33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64,397,605 股,拟派发
现金红利 98,638,563.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64,397,605×0.6)÷165,593,939≈0.595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5957)÷(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无锡日联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共创日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刘骏、秦晓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
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68506688
  特此公告。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日联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