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6-04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肃州区城市管理
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 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
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A2001(20 层 01-06 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文,职务:总裁
被告:肃州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顺邦,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 1880.04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方式如下:以 1880.04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息,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467074.05 元,最终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决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4)原告保留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第二期、第三期工程进度款、工程质保金
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
以上各项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19,267,474.05 元。
(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概
括如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149887906.34 元,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内容及范
围为水系景观带、生态景观带、城市商务形象区、重要节点、广场及民俗文化风
情区等部分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12.4 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
款的 30%(包括前期预付款 1000 万元整)”;验收合格后以跟踪审计及竣工审
计结算为依据,审计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金额减去已
支付合同价款的 30%后剩余款项分三期逐年付清,支付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起计
算 7 个工作日内,满 12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的 25%,满 24 个月后
预留 3%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清。
日,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案涉工程各主要节点均已完工并出具《竣工
验收证明书》,原告将案涉工程移交被告使用。
项目情况的请示函》,申请被告组织安排对剩余未验收节点的验收和项目结算,
并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结算书》(共三册),载明:案涉工程报审造价为人民币 122352942.09
元,核减金额 17628621.95 元,审定造价 104724320.14 元。
载明截至当日已验收未付金额为 1880.04 万元。参考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约
定及案涉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审计时点,被告至迟应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2024
年 4 月 28 日满 12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向原告付清剩余款项 25%的第一期工程进
度款。
原告认为,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经被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且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并完成结算审计,其审计结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被
告应依照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期付清款项。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
并保留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第二期、第三期工程进度款、工程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
息的权利。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5
件,涉案金额为 9698942.88 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