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 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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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三峡旅游        公告编号:2026-052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检察监督其他当事人
应补偿三峡旅游股份 7,260,655 股,应返还现金分红 790,130.10 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律师费。
定再审,并由该院提审,最终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或“三峡旅游”)以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宜昌道行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裴道兵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和现金分
红返还义务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
家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2)鄂 0503 民初 1794 号)。2022 年 7 月,公司收
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
案件被告裴道兵针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相
关诉讼提起反诉。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40%进行补偿。因不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
决,公司及裴道兵均于 2023 年 4 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
事上诉状》。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100%进行补偿。
驳回裴道兵的再审申请。2024 年 6 月,公司向伍家区法院提交《执
行申请书》,并收到《执行裁定书》((2024)鄂 0503 执 1236 号)。
偿诉讼的监督申请。2024 年 10 月,裴道兵的应补偿股份 3,557,721
股经伍家区法院强制执行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已完成上述
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
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决定中止裴道兵关于 2021 年业绩补偿诉讼
的审查。2025 年 10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
((2025)鄂 0503 执恢 74 之一),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
供处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6 年 1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人
民检察院发来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鄂宜检民监〔2024〕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请抗诉,并报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院通知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2026 年 5 月,公司
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鄂检民监〔202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执行过户完成暨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
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6 日、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17 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2024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2026 年 1 月 8 日、2026
年 2 月 13 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2022-062、2023-021、2023-039、2023-043、
    二、业绩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
                            ((2026)
鄂民抗 32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诉人裴道兵因与被申诉人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 05 民终 1757 号民事判决,
向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
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监[2026]18
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
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
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具体披露公司当期及往期涉
及的诉讼及应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进入再审,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的具体审理
时间、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
  本案已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生效,业绩补偿义务人
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已完成 2019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全部
业绩补偿义务;因裴道兵未履行判决,公司已向伍家区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并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完成该终审判决所涉股份的回购注销
手 续, 截至 目 前, 公 司已 收到 伍 家区 法 院扣 划的 裴 道兵 执 行款
中止了该判决的执行。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鄂民抗 32 号)。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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