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澳: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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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2             证券简称:ST 嘉澳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3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9     -       2026/6/10     2026/6/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方案,公司总股本 76,825,886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内 493,4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3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
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6,332,486
×0.1232)÷76,825,886≈0.1224 元/股。
    综上,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24)÷(1+0)=(前收盘价格
-0.122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9     -       2026/6/10     2026/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
     与利润分配。
     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3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0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08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3-88623001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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