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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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
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对应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
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将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若后续对应总股本发生变化,
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708,49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股数 9,386,079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25,322,411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25,064,482.2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34,708,490 股,扣减回购专户中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
购的 9,386,079 股 A 股股份,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25,322,411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25,322,411×0.20)÷134,708,490≈0.18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86)÷(1+0)=前收盘价格-0.18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通知》
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8107009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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