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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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英威腾调整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合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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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公司提供给信达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
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办理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二)202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
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7.68元/份调整为7.62元/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
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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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659,300 股后的 821,081,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分配比例,即 821,081,300 股*0.06 元/股=49,264,878 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分派实
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
总股本*10 股,即每 10 股 0.598789 元= 49,264,878 元÷822,740,600 股*10 股,
即每股 0.0598789 元。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5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598789 元/股。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 ,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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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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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张森林
方映华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