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明确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
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上午 9:15~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3 人,代表股份 197,029,6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9,351,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8 人,代表股份 7,678,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2 人,代表股份 7,678,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12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6%;
反对 6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7%;弃权 259,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1621%;反对 6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101,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0%;
反对 682,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2%;弃权 2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0,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9151%;反对 682,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2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56,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863%;
反对 66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1%;弃权 25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56,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9863%;反对 66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7%。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
反对 1,72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59%;弃权 25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9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4.1846%;反对 1,72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253,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2%;
反对 50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0%;弃权 27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02,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8954%;反对 50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8%。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793,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6%;
反对 97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5%;弃权 25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42,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3.9011%;反对 97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189,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8%;
反对 584,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8%;弃权 25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8,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0632%;反对 584,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95,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6%;
反对 86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1%;弃权 26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44,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2349%;反对 86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92,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6%;
反对 87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5%;弃权 265,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4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1854%;反对 87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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