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
构稳定、经营管理连续,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方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代出版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职务解除、
任职资格丧失及其他导致职务终止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依法合
规、程序严谨、交接完整、信息透明、风险可控、责任可溯
的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
应依法履行忠实、勤勉、保密及承诺履行等义务。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规则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
事辞职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在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条 如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临时股
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任产生的空缺。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之日起生
效;具体程序与相关安排可按照其劳动合同执行。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聘任
期满之日起离职。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续聘的,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人员就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解任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依法主张合理赔偿。董事会可以依法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解
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其他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
格的情形;
(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工作交接与离任核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
职文件、会议资料、决策记录、未了结事项清单、分管业务
材料、公司印章、证照、涉密文件、信息系统权限及其他公
司资产、资料与物品。
交接应当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签署确认,
交接记录归入公司档案,存档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离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履职
期间重大决策、财务收支、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性,核查
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
诺,不因离职而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完成时限;未按承诺及方案履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义务与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3 年内
继续有效;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其他义务
的存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原定任期内及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及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
(三)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窗口期交易、内幕信息防控等相关监管规定;
(四)就股份持有、锁定、减持等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
履职期间相关事项开展的核查、问询、检查、诉讼等工作,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擅自离职、拒不交
接、拖延交接、隐匿或毁损公司资料、侵占公司资产、泄露
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违规减持股份、违反公开承诺、违反
忠实义务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
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前款
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具体追责方案,可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催告、追偿损失、提起诉讼、通报监管机构等措施,追
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追责决定有
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与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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