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德: 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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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ST明德           公告编号:2026-043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披露了《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
币 3,000 万元参与投资武汉泽森聚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9,5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专业机
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2026 年 2 月 10 日,基金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二、进展情况说明
   基金规模由 9,5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12,400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由 1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160 万元人民币;蒋岚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额由 400 万元人民币减少为 250 万元人民币;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基
金新增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为 2,900 万元人民币。
   各合伙人通过确认,基金合伙人和认缴出资额变化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
额如下:
                           变化前                 变化后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        3,000   31.5789%    3,000   24.1936%
        公司            3,000   31.5789%    3,000   24.1936%
        鲍婕            1,000   10.5263%    1,000   8.0645%
        曾峰            800     8.4211%     800     6.4516%
        付珊珊           1,000   10.5263%    1,000   8.0645%
        曹颖            200     2.1053%     200     1.6129%
        蒋岚            400     4.2105%     250     2.0161%
        张凯             80     0.8421%      80     0.6452%
        张晔             10     0.1053%      10     0.0806%
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       2,900   23.3871%
        合计            9,500    100%      12,400    100%
    三、新增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NYX1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韬
    成立日期:2018-01-30
    营业期限:2038-01-30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22MB 地块高科技产业园一号楼 5 楼 1507
室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管理或受托
管理股权类投资;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
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武汉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汉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他参与设立
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武汉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        50,000
        合计                  100%        50,000
  四、协议主要变更内容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一经
生效,原有限合伙协议即刻废止。《合伙协议》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基金规模由 9,5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12,4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项目完整期限(“项目期限”)即合伙企业基金存续期限预计为自基金
成立日或基金扩募日(存在基金按照相应条款约定增加出资的情况下,以较晚发
生者为准)起 8 年。自基金扩募日之日起 4 年届满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
投资期结束后的 4 年期间为“回收期”。回收期如需延长,通过合伙人会议特别
同意后,可延长回收期不超过 2 年,项目期限及基金的期限相应顺延。合伙企业
的期限可根据约定终止。
  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160
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作为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鲍婕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
曾峰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800 万元;付珊珊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跟投)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250 万元;张凯(普通合伙人员工跟投)作为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80 万元;张晔(普通合伙人员工跟投)作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10 万元;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按照协议约定,基金增加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基金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
人增加认缴基金的出资(以下简称“增资合伙人”),时间不得晚于基金成立日
之后的 18 个月。普通合伙人向增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各增资合伙人应
当于缴付出资通知载明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主要投资行业为光互联、半导体等人工智能基础
设施/终端产业链,部分投资于其他硬科技产业。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发展规划的项目(企
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
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新三板、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
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
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不动产投资(包括购买自用房产),不得吸收或变相吸
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
赠除外),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但可以进行对基金的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即购买结构性存款等存款产品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
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不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委托他人投资、以基金名义代他人投资;
   不得举借贷款进行投资或使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投资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投资本金合
计不低于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百。
   上述投资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范围及投资金额主要包括:
  (1)注册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投企业,合伙企业对该被投企业的
投资金额;
  (2)注册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被投资企业在本合伙企业持有其股
权或其他类似权益期间,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投资金额;
  (3)如果被投资企业因本合伙企业投资,或在本合伙企业持有其股权或其
他类似权益期间,将注册地迁移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则可计算为本合伙企
业对该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
  (4)合伙企业或管理人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
性经营活动的,则可计算该法人企业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投资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拿地、固定资产投资、设备采购、研发费用、落地法人企业的实缴出
资金额等。
  (5)经确认其他属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管理人对项目投资的投资及退出、处分合伙
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现金管理等事
项进行专业决策。
  (2)基金管理人将设立武汉泽森聚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成员 5 名,其中管理公司委派 3 名,行业专家 2 名。管
理公司委派的投资委员是常任委员,行业专家为轮换委员,根据所投项目行业在
专家库中选取。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基金投资期四年内,基金向管理人每年支付管理费金额=基金实缴金额
*2.0%。基金回收期四年内,基金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金额=未退出项目投
资成本*1.0%。回收延长期,基金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持续基金一般运营、
投资实施及监管合规等必要花费。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基金经营期间获得的每一
笔可分配资金应按以下顺序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返还实缴出资
  可分配资金首先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每一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累计实缴出资额。
  (2)名义划分
  前项分配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各合伙人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即该合伙人的
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名义上
的初步划分,以确定每一合伙人在本项下的可分配基数。
  (3)最终分配
  在前项确定的各合伙人可分配基数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进行最终分配:
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绩效收益;剩余百分之八十
(80%)分配给该非员工跟投合伙人。
  各合伙人因本协议项下分配产生的应税事项,其应税本金以该合伙人根据本
条约定实际获得的最终分配金额为准。
  (1)本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现金、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
权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 20 个交易
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
权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其中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3)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4)具体分配方案应由合伙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若未一致通过的,异议
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针对自身权益分配部分提出替代方案,普通合
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对分配方案核查,如分配方案符合《合伙协议》且异
议合伙人替代方案不具现实可行性,普通合伙人有权按《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且视为合伙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
  除上述条款之外,其他主要内容未发生变更。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原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新增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协议》部分条款变
更事项符合合伙企业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情
况。新增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出资额、出资方式不变,重新
签署《合伙协议》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原合伙
人认缴出资额变更、新增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协议》部分条款变更事项无需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设立、运作、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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