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先进制造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南海
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财产份额及臻达
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并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顾宇 李婉璐 彭淳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