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六月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南海上
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
保电力有限公司 7.22%的股份,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按照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瀚蓝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
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已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
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
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