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先进
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广
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财产份额及
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粵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并同时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受瀚
蓝环境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
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
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
定。
(二)对瀚蓝环境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瀚蓝环境除在本项目中聘请中信证券担任独立财
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和备考审阅机构、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
任估值机构等依法需要聘请的服务机构之外,为控制境外公司法律风险、确保对
境外文件及合同解读的精确性,瀚蓝环境还聘请了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黄炽棠律师行作为本次交易的境外法律顾问。中信证券
对该项聘请行为进行了核查:发行人与上述聘请的第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
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根据瀚蓝环境确认,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与该项目有关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顾 宇 李婉璐 彭淳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