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先
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高
质量基金”)相关财产份额及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粵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粤丰环保”,下文“高质量基金”和“粤丰环保”合称“标的资产”)
相关股权,并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批事项已在《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予以披露。本次交易涉
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已在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并对可能
无法获得相关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标的资产也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一步提升,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
增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顾 宇 李婉璐 彭淳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