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69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前期
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
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5 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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