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79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债券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以下
简称《挂牌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 1 号——
定期报告》
(以下简称《1 号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
指引第 2 号——临时报告》(以下简称《2 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备,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
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
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
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
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后,须报证券公司审阅,由证券公司披
露前审阅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
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
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
露业务流转表发送至指定邮箱,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
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
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
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
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信息,严禁内幕交易。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
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
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
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
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认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
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
复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
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公告相关内容按照《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公告相关内容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
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证券发行、申请转板、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
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
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六节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债券上市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2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司债券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
报告(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证券监
管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公司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做好统筹安排。
第六十条 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在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增信主体代偿能力、增信措施有效性、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涉及主体、标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起因或者背景等。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
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或者利
息兑付安排等有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债券上市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2 号指引》
等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对公司发行科创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其他类型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
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及时
提交公司,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按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评级报告原则上于非交易
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的,包括新增、变更或者解除增
信措施,公司应当于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同意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应当于协议签署、召开持有人会议(如有)、增信措施变更生效等事项发生
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债券首次出现价格异常大幅下跌,或者连续多日成交价
格明显低于合理价值的,公司应当自查近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外部融资、偿
债能力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披露自查公告,说
明自查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但 3 个月内已披露过自查公告且前
次披露事项未发生变化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于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同意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
变更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作为召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和持
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及时披露会议的召集、通知、变更、取消等公告,并最晚于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第六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需要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者有关承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推进、落实生效决议
事项,并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变更后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约定或承诺。
公司应当于变更程序完成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已履
行的变更程序、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复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
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流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
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七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证券服务机构意见
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编制临时报告;
签发,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等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提供相应材料;
间呈报董事长;
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事宜,同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十八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机构、人
员,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部。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
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九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获悉的当日报告公司董事
长及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
露事务职责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如发现重大缺
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五)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发布、披露公
司未经公开披露的、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中
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盈
亏等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及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供相应文件及资料,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转发的
股东、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
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子公司
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认真学习、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
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等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证券
服务机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三条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督
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
人员。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八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五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
存。
第八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
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确定,并同时按照
本制度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
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并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
保管,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
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
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管及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一百〇三条 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
管,保存期限为十年。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书面申请,
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十二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
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
息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
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相关
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方
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 人泄
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 人利
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
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
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