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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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在公开披露前第一
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
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
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
股公司(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
露工作。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
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
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
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
和证券监管机构。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及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述两条
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如下: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
豁免处理的,应及时登记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并连同相
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
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
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
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
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
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 本制度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司提供的担保等);
等);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计算数据;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三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
易: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
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
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
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
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事宜。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
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包含但不限
于下列事项:
     (1)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
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
等重要事项;
     (2)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
 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五)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编制,
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
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
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董事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
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
情况报告给董事长。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公司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全体董事审
阅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
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有关部门负责
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
形式定期发布公司有关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
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
应保证:
  (一)规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规定媒体;
  (二)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
网站、内刊、其他宣传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
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七十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
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正式行文时(主要指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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