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
三条所列示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勤勉尽责
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相关人员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
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
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
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
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已报出的年报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报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解释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
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
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追究党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参照《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
执行。
第十九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存在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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