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
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
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
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
理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
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
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同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的
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
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
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
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董事会办公
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
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
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
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
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制度等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签署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
不定期地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
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与批评、警告、记
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
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
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
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参与制定、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
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
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
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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