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 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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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有效防范融资风险,
保障公司经营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
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
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
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
具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
有资产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融资风险防控机制,保证
资金安全及流动性安全。
 (四)效益性原则:合理选择融资方式,优化融资结构,
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五)适量性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融资规模,融资
结构、融资期限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相匹配。
 (六)资本结构权衡原则:合理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
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优化权益性融资与
债务性融资比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
“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以下
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制度
框架下制定更为细化的融资管理实施细则,但其内容不得与
本制度相抵触,并报公司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经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讨论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债务性融资管理的主办部门,统
筹公司融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中长期融资规划与年度融资
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发行债券除
外)相关工作,包括融资计划的编制、融资渠道的拓展、融
资方案的拟定、融资合同的审核、融资资金的管控、融资成
本的核算、负责融资管理台账的建立及融资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权益性融资业务及发
行债券的主办部门,包括具体融资业务的方案论证和制定、
组织中介机构对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申报材料的编制
与审核、履行决策程序、融资信息披露、发行登记、融资后
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三章 决策与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均须按规定完成内部
审批流程后予以实施。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方案决策应当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授权的,按相关授权权限
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组
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发行债券除外)由财务部门
负责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负
责实施。债务融资申请文件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
列内容:
  (一)拟融资的金额、对象、期限、融资成本、融资方
式(如信用、保证等)。
  (二)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用款与还款计划、用款项
目概况。
  (三)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的审批权限如下(发行债券除
外):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批准。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但低于30%的,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含30%)以上,经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融资方案办理融资
业务,并按规定程序订立融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同时,应当
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收付资金,并严格按照
融资合同约定用途规范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利息、费用等的计算、核对工作,
确保融资相关款项的支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融资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各项
融资的取得、使用与本息偿还情况。同时应加强融资档案管
理,对融资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审批文件及其他重要资
料进行规范归档、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提供查阅,配合监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融资业务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融资业务如属于关联交易行为,除按照本制度
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融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定期
和不定期的开展内部审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融资业务履行授权审批程序的情况。
  (二)融资业务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
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
题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
请讨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超越权限融资等
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与严
肃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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