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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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与股
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指具备财务、会
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
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
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
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
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或
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
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
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阻挠的,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秘
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
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
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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