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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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
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
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
 (二)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固定收益类或者承
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
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该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如果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如果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
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
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
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
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
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权限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长指定投融资部门或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
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
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
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
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
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
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
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
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
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
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
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
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
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
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
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另外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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