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65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出具《关于同意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421 号),公
司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3,5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3,695,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9,490,719.81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308 号
《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4,204,280.19 元,低于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
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调整前拟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
合并 21,695.31 21,695.31 19,420.43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4 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之日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 调整后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金投资额 投入金额
合计 19,420.43 171.55 171.55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949.07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559.70 万元(不含增
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559.70 万元(不含
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
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费用
合计 2,949.07 559.70 559.70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
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849 号)。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849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