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仕达: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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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80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57 元。
公司注册资本由 4,266 万元增加至 5,616 万元,总股本由 4266 万股增加至 5,616
万股。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报
字[2026]第 ZF10308 号《验资报告》。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系由原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系由原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 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
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审核同意并于【】年 简称“北交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6 年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通股【】股,于【】年【】月【】日在 股 13,500,000 股,于 2026 年 4 月 24
北交所上市。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16
元。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上市)。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16 万
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份均 股,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
为普通股。                   份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应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他规定。               定。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生效实 通过后生效实施,对本章程的修改经股
施。                 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的其他条件。             他条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办法:……(六〉利润分配政策调 分配办法:……(六〉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l、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l、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交所的有关规定。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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