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 关于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募集暨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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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 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募集
           暨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TCL 科技”)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星半导体”)45.00%
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控制广州华星半导
体合计 100.00%的股权比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正常推进中,现金对价部分已通过自
有资金启动支付。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经营发展持续向好趋势,公司于
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募集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
套资金安排(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原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原方案为: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半导体 45.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
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作价为 932,480.72 万元,其中发行股份对价金额为 466,240.36 万元,现金支
付对价金额为 466,240.36 万元。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66,240.36 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
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二、本次调整情况
  本次方案调整为: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即公司不再向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原募集配套资金拟投入的资金将由公司以自有资
金及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核心内容保持不变,无其他实质性调整。
  三、本次调整决策程序
  本次调整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召开专门会议对本事项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本
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
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
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
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
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
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
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
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
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调整仅为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以
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
安排,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
规定,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CL 科技已就本次交
易方案调整事宜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TCL
科技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六、备查文件
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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