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
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以现金方式购
买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7.22%的股份,
最终实现对粤丰环保 100%控股,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 12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详见同日披露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
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