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
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以现金方式购买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7.22%的股份,最终实现对
粤丰环保100%控股,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12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详见同日披露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董事会比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公司不存在依据《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