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规则,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报关和报送;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发现董事会秘书未
勤勉尽责的,公司应当启动内部追责程序;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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