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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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07 号
致: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 号慧科大厦 7 层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室召开,由董事长葛敬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586,9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226%。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014,5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546%。
票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72,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54,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7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2,591,9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49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591,9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49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571,93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5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571,9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49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581,9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49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581,93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49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581,93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49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韩旭坤
                                         鲍嘉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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