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83.68%
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与前次预案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
内容进行了调整: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退出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交易标
的由东海证券 83.77%股份调整为东海证券 83.68%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作
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
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提出适用意
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
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
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
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未增加交易对方,仅减少 1 名交易对方,交易对方
调减对应标的资产份额(0.0961%)占原交易资产份额的比例未超过 20%,不涉
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交易
方案调整情况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嵇 坤 郭芳池
冯 鼎 钱创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