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
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3.6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苏
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嵇 坤 郭芳池
冯 鼎 钱创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