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3.68%
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
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审计机构;
财务信息审阅机构;
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财务信息审阅机构以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北京
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
作等服务。公司上述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嵇 坤 郭芳池
冯 鼎 钱创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