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3.68%的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
如下: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嵇 坤 郭芳池
冯 鼎 钱创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