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83.6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等
法规规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嵇 坤 郭芳池
冯 鼎 钱创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