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决议及决定的执行力,推动经
营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圆满达成,明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是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董事会专设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至少七名委员组成,由执行董事和公司核心管理团队
成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任命和更换。董事会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主席任命及罢免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秘书一名,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和决定。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或不再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董事会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主席聘任增补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研究部署工作方案;
(二)对需经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的事项,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
书面形式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决策;
(三)对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之前,除应由董事
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提议或决策的事项外,可由执行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
建议后,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审核讨论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执行情况,拟定和落实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
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除以上事项外,公司经营发展的其他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无需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其他事项,由执行委员会讨论商议,作出决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每月一次)、专题会议(按需)和
紧急会议(临时),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豁免通
知期要求。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原则上采
用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
必要,执行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及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及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决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需要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相
关责任人应及时将会议决议及与议案有关的所有材料报送董事会秘书,以便安排
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执行委员会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
均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会议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不得擅自透露或泄漏会议信息。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