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信息使用
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华电辽
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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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
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涉及内幕
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七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
时间告知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经证券法
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的提示函,并组织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 《公司外部
信息使用人登记表》(见附件),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使
用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证券法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将《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上报董事会
秘书。
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
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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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辽宁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
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
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仅限
于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
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在公
司披露该信息后使用。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国家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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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0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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