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能: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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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华
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
     (二)坚持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绩效相匹配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的
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
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方案标准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
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
成。
     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其中,绩
效年薪包括综合绩效、专项绩效。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
于年度薪酬总额的 60%。
   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其中任期激励
是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实行股权激励等将另行
编制实施方案。任期激励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度薪酬总和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的确定和支付与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平均工资保持同向增减。
公司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企业历史年薪水平,对其年度薪酬
和任期激励进行适当调控。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
中的综合绩效可按最高不超过上年综合绩效的 80%预付,专
项绩效在标准核定后一次性支付;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
一次性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
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任等原因离任,薪酬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并
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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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
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
略服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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