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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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事项: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公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发
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公司已经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前述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其他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制度中的“关联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
联人”的定义。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风险情形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序;
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辞任、被公司解聘;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后的当日,认
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同时在 24 小时内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给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
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
  第八条 各部门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
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
事长审定;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将审定或审批的文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及时敦促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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