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薪酬管理,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紧
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其中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性原则:公司薪酬体系应该体现公司战略发展
的需要,有效引导员工的绩效行为去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三、公平性原则:公司薪酬政策在薪酬战略思想的指导
下,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用透明、竞争、公平的薪酬体系,
保证内部的公平性;
四、有效竞争性原则:公司薪酬水平需参照地区及同业
对人才的总体薪酬激励水平,做到既能有效吸引高素质的人
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又符合整体人力成本效率;
五、激励性原则: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员工的绩效、任职
能力密切挂钩,并根据员工的能力和绩效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六、绩效导向原则:员工薪酬发放与员工绩效密切挂钩,
以绩效为导向决定薪酬调整。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
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奖金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 工资总额以经核准的人员编制和人力资源规划
为基础,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经济效益: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以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为核心指标,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
益的联动。
劳动用工效率:强化用工效能,实现工资总额与公司全
员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效率指标的挂钩。
市场水平: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及同行业、同地区、同
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历史基础:结合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生情况及历
史水平,确保平稳衔接。
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拟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
“三重一大”审批程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普通员工薪酬结构
普通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组成,其中:
(一)固定薪酬包括:基本薪酬、保密费,按月固定发
放。
(二)浮动薪酬包括:绩效薪酬、提成奖金、津贴补贴
等。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执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主体
普通员工(含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
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计发的重要依
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考核指标根据公司战略与年度经营目标,结合部门职责
与岗位职责层层分解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
标、管理指标及社会责任指标等。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准、
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阈值,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
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为核心依据,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
合评定,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薪酬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一)基本薪酬、保密费及津贴补贴按月固定发放,通
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员工个人;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方案核算发放。
(三)提成奖金根据公司相关奖金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
员工薪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决定暂缓
支付员工相关薪酬:
(一)员工在重大违规、违纪或渎职事件调查期间,可
能影响薪酬核算的;
(二)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
失,正在接受责任认定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经公司认定的其
他应当暂缓支付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对已发放
的薪酬进行追索: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
偿,从其未发薪酬中扣除赔偿款,每月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
面告知员工并确认。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发放后,发现绩效
评价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或因履职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或者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薪酬追索情形。
第七章 薪酬保密原则
第十六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薪酬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本
人薪酬信息,或打探、议论他人薪酬信息。
第十七条 所有与薪酬相关的调整方案,在未正式获批
并对外发布之前,相关知悉人员均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对外透露。
第十八条 违反本保密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
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并追究相应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