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9: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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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3.68%的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对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26)
第 8335 号)。
   公司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
   中企华作为公司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
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之外,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
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企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
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中企华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具备胜任能力。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
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
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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