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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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国芳工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芳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
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
行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芳集团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或遗漏,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
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
部门、国芳集团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国芳集团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
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芳集团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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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国芳集团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国芳集团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用
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价格不超过 6.5 元/股(含),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股份回购资金总额
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本次正在实施的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
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根据《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账户持有公司 5,714,400 股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基于以上
股份回购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
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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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红计算公式
根据《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
理的业务申请》,公司总股本为 666,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份 5,714,4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660,285,600 股;公司以
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红利)÷(1+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60-0.10)÷(1+0)=8.50 元/
股;
÷总股本=(660,285,600×0.10)÷666,000,000≈0.10 元/股;
比例)÷总股本=(660,285,600×0)÷666,000,000=0;
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60-0.10)÷(1+0)≈8.50
元/股;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50-8.50|÷8.50≈0.00%;
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综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
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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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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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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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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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李 扬
蔡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