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东宏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
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东宏股份
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
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37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28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下: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01,069,232.59元。
中持有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1元(含税)。截至
股数2,289,100股,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数为279,766,960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4,626,167.76元(含税)。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10,436,074.22元)为75,062,241.98元,占本年度归属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10%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股。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
配总额。
三、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方案及计算过程
截至本申请提交日,公司总股本为282,056,06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数为2,289,100股,根据《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已回购股
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预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79,766,96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东宏股份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31)÷(1+0)=前收盘价格-0.231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79,766,960×0.231)÷282,056,060≈0.229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29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相关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下列情形:
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根据上述除权除息方案,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5月18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为12.30元/股计算: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31)÷(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9)÷(
(3)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
考价格=|12.069-12.071|÷12.069≈0.017%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影响较小。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