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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225 号
二○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225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依米康”、“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
[2025]第053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5]第0532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5]第0531-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发字[2025]第0531-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法律意见书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发行所涉及
的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依米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依米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案的议案》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
(含本数)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1,121.92
万元(含本数),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予以认购。
(二)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
市审核中心经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
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负责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的过程如
下: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时
确定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
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 130 名(未剔
除重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3 家、证券公司 3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表达认购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17 家。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上述 130 名投资者发送了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除上述投资者外,自发行人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00 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到 20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
认购意向(未剔除重复),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
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中明确规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
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事项。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的内容、发送对象均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期间(即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00-12:00)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31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
报价单》等申购材料。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
报价文件外,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之外的投资者还需在 2026 年 5 月 21 日 12:00 之
前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划付认购保证金。除
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丰沛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未及时足
额缴纳保证金,认定其为无效申购以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及时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
申购价格 申购规模(万 是否为有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元) 认购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
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
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丰沛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意见书
-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三)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
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金总额为 311,219,199.10 元。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资料,本次发行的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获配数额(股) 获配金额(元)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限合伙)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认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
量均符合《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缴款和验资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向 8 名发行对象发出《依米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下称“《缴款通知书》”),通
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需支付的认购款、缴款
法律意见书
截止时间(2026 年 5 月 26 日 16:00 时止)及指定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发行
对象分别签订了《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以下简称“《认购合同》”)。
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0 号),经审验,截
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 16:00 时止,本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 0200291429200030632 已收到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购资金¥311,219,199.10 元(人民币叁亿壹仟壹佰贰拾壹万玖仟壹佰
玖拾玖元壹角)。
人民币 306,619,199.10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1 号),经审验,截
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止,依米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 17,937,706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11,219,199.1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股本)为人民币 17,937,706.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经核查,上述《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发行对象已
按照《认购合同》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本
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
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合同的签署及交款通知的发出、
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和专业投资者Ⅱ,普通投资
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
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发行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本次发行
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 8 名,未超过 35 名。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
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的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认购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
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属于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认购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理的“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理的“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
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法律意见书
理的“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
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
备案手续。
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
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
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
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
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法律意见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参与本
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1)
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
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
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获配后
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4)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
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且未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申购报价单》
《认购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
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合同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
法律意见书
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宇佳
钱 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