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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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稳健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劳动合同,按照
其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未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须
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
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
人业绩相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年终根据当
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
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考核方案确定的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后统一发放。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解除职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讨论是否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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