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9: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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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财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
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三天前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部、财务部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
束后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内审部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
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
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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