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关于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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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收到债
权人深圳市一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债权人”)发来的通知,获悉申
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
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于申请庭外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庭外重组方式有效化解当前面临的债务危机,
并待条件成熟时申请转入预重整、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披露的《关于申请庭外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意推荐重组协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公司已被债权人向福田企业重
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组中心”)申请对公司进行重组,公司已收到重组中心的
征询意见函。经公司综合评估,公司向对进入重组程序、开展重组工作无异议,并向
重组中心推荐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联合担任公
司重组协调人,协调人负责人为吴嘉律师。
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庭外重组事项相关申请获得受理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42)。
   近日,公司已收到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发来的《关于确定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重组协调人的函》,确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为重组协调人,重组协调人负责人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吴嘉
律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确定重组协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债权申报
   为加快推动公司庭外重组及后续重整(如有)相关工作,重组协调人就公司庭外
重组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现将债权申报通知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重组协调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本次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3 日(含当日)。
   (三)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方式,请各债权人通过线上债权申报网址
(https://www.lawporter.com)进行债权申报。具体路径为:登录前述网站,选择“我
是债权人”栏目,输入项目编号 2644000004,按照指引完成注册并登录平台,获取《深
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债权申报指引》(下称“《债权申报指引》”),按
照《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债权申报相关联系方式
   联系人:武律师
   联系电话:18025392065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9:30 至 12:00,14:00 至 17:30
   工作邮箱:cfjtcz@163.com
   注:重组协调人审查债权过程中,或将视债权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补充相关证据
材料或提供原件进行核对,请各债权人保持通讯畅通。
   (五)关于债权申报的特别提示与说明
确认。
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重组协调人在重组期间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进入重整
程序后继续有效;附利息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利息至重整受理日。
引》。
  三、风险提示
  根据《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公司能否与申请人
等相关方达成庭外重组方案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未进入司法预重整、重整等任
何破产程序,本次庭外重组不代表公司必然进入司法预重整或重整程序。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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