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银之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
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易永健先生、陈丹华先生、何剑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证书,其中,易永健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
职能力。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卓海杭先生、宋卢亮先生、刘奕先生、
项凌韬先生、张佳女士、伍嘉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
易永健先生、陈丹华先生、何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